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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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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哪些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作者:「北京盈+诉讼律师团队」

发表于:2019-01-23 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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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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