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刑事民商事诉讼辩护律师网
原东峰律师

我的位置:

4中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

作者:「北京盈+诉讼律师团队」

发表于:2019-01-22 03:17:24

浏览:122 次

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属于轻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嫌疑人身体因素,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是否属于或者是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点一点比较宽泛了。


法律规定是可以,并不应当,也就是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可以办理,但具体能否取保成功,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以及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程序去争取取保候审。

qbhs1.jpg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种情况表明嫌疑人涉嫌的是轻罪,可以取保;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虽然涉嫌罪行比较严重, 但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或者主观恶性较小,如初犯、偶犯等。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羁押期限”包括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期限。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规定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这里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取保候审司法实务中,对于身体、审限原因,一般都会办理取保候审,涉嫌轻罪的取保候审几率也很大,但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的比较宽泛,衡量标准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涉及到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分较大,具体能否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以及取保程序来争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