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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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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应批准逮捕的情形

作者:「北京盈+诉讼律师团队」

发表于:2019-01-22 0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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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依法应当逮捕的条件之一,但是,如果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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